把合法取得的歌曲剪 30 秒設成自己手機的鈴聲,與把這段鈴聲上傳網路供人下載,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。前者一般落在「合理使用」範圍;後者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,已超出合理使用,可能構成侵權。
台灣《著作權法》第 51 條規定:「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,把自己合法取得的音樂剪一段自用,即屬此條所指的個人非營利重製。
第 65 條則訂出合理使用的四項判斷基準:利用之目的及性質(營利或非營利)、著作之性質、利用部分占整體著作之質量比例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30 秒自用鈴聲在四項基準下通常站得住腳——非營利、僅取片段、不影響原曲市場。
另外要注意:串流平台的歌曲不是你的檔案。Spotify、YouTube 等服務的條款僅授權串流聆聽,下載轉檔本身已違反平台服務條款,與著作權是兩層獨立的問題。